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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也限售!石家庄新政:经适房最长限售5年!
日期:2017-10-20 点击率:1017

    10月16日,石家庄市住建局发布《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交易、登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开发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做出限售规定,拿本后2到5年内禁止交易。

 

  《规定》显示,2007年5月1日后,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项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5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2007年5月1日前,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项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2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2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据了解,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