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涉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公证啦!
有人说,这个被废止的通知是让人又爱又恨!爱的是它对公民继承房产产权的保护,恨的是它规定了非常严苛甚至繁琐的产权过户手续。
让我们来看一下:按照117号文的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权公证是个什么东东!?
办过的人都知道,继承手续繁多!
央视曾经进行过专题报道,其中的一个案例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交如下证明:
父母死亡证明有木有???
父母的父母死亡证明有木有???
父母的婚姻证明有木有???
父母的父母的婚姻证明有木有???
父母的档案有木有???
父母的父母的档案有木有?
其他法定继承人证明有木有???
……
小编头晕,实在看不下去了......所以这继承权公证的条例被废止后,很多人在继承房产时会简便不少。
那么房产今后如何办理继承呢?
办理房产继承有以下三种方式:
1、自行提供材料(遗嘱、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去房管部门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拿着法院的生效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去房管部门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3.如果当事人自愿前往公证机构办理相应的继承权公证,当然也可以凭公证文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根据《不动产登记实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 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来源:《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