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个体户也能缴存公积金
●取消缴存余额对贷款额度倍数限制
●允许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取消商业贷款对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记者9月18日获悉,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近日联合调整了我区住房公积金政策,新政从9月18日起执行。
农民工、个体户也可缴存
我区允许在城市就业且收入稳定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同时,我区将缴存人员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调整为缴存人员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3个月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后,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此外,允许缴存人员及配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可立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夫妻双方最高可贷款70万元
新政规定,缴存人员在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本人及配偶商业贷款限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应予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时,取消缴存余额对贷款额度的倍数限制。将单方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提高到55万元,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提高到70万元。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60%。
缴存职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自住住房的,从要求10年以上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调整为5年以上(含5年)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且不受单方使用影响。
延长购房合同使用期限。缴存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内(含10年)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在缴存人员正常还款情况下,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贷款本息总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打入借款人自由选择的本人的存款账户,不得强制冲抵贷款。
放宽租房提取范围
新政规定,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本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租房提取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也可一次提取5年的租房提取额度,但5年内不可再次申请租房提取。
自治区要求,各地要尽快进行政策调整,进一步优化业务办理流程,缩短业务办理时限,减少提取和贷款审批环节,降低住房公积金准入和使用门槛,为职工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来源:《宁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