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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属超大城市拟积分落户 住半年以上可申领居住证
日期:2014-12-05 点击率:999

     国务院法制办12月4日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定各级城市的落户条件,其中,北京属于城区人口1000万以上的超大城市,拟实行积分落户制度。

 

居住半年以上可申领居住

 

    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了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资料、团购、论坛)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有效期,以及涉及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其他信息。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证发放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特大城市积分落户需考虑承载能力

 

    求意见稿指出,居住证发放地政府应当根据相关原则确定落户条件,并拟定了各级城市的落户条件。

 

    建制镇和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稳定住所。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稳定就业并有稳定住所,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稳定住所,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应当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本市人口超过1000万属于超大城市。

 

     有专家分析认为,采取城市分级落户方式,是考虑大城市的承载能力,避免因人口增多导致资源、就业问题突出,使城市陷入困境。

 

 持证人可在居住地享受义务教育

 

     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持证人在居住地还将享受诸多便利,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证等。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在居住地享受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等便利。

 

 持证人口服务支出要纳入财政预算

 

     为确保持证人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和便利,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同时,政府应当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 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提供便利。

 

 冒用他人居住证最高罚款一千元

 

    据征求意见稿,负责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如果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以及将在工作中获得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要被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行为的人员,将被公安机关警告,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行为,公安机关对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