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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采煤塌陷区安置补偿意见 分异地搬迁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
日期:2016-03-07 点击率:1276

    记者获悉,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采煤塌陷区安置补偿工作指导意见》,明确了因采煤塌陷而引发或可能造成农村集体土地上居民生产生活建筑物等受损物的补偿程序和标准,以维护我区采煤塌陷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我区采煤塌陷区安置补偿分为房屋集中异地搬迁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意见》明确,我区煤矿开采造成地表建(构)筑物破坏程度等级划分为小修、中修、大修和拆迁重建四种,并对房屋及附属物、采煤塌陷区林木补偿标准进行详细划分。符合补偿条件的受损者可按相关程序提出补偿要求。

 

    自治区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住建、财政、公安、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安置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塌陷区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确保塌陷区安置补偿科学合理、公正公平、有序推进。对擅自挪用、扣留、私分搬迁资金(或材料)、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视其情节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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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偿标准

 

1.搬迁村庄安置补偿标准:

搬迁户每户补偿1200元

 

    ◆自行购房者一次性结清补偿搬迁老村址建(构)筑物补偿相关标准执行。搬迁补偿费每户1200元,以4口人家庭为基数,每增加1人增加300元。

 

    ◆新村公建补偿(新村内道路、排水、排污、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报批、场地平整、高压供电等费用由煤炭开采企业解决。

 

    ◆异地搬迁的新村水源(生活用水)费也由煤炭开采企业解决,老村址的水井不再补偿;如老村水井补偿的,新村的水源(生活用水)费不再解决。

 

    ◆农户原有房屋的拆除费由煤炭开采企业解决,每户补偿1200元,由农户按签订的协议自行拆除。

 

    ◆符合搬迁的村民自行购房的,可采取应得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补偿费+房屋拆除费一次性结清的办法进行补偿,不再纳入统一搬迁安置。

 

2.青苗补偿:

 

    ◆因采煤塌陷造成已耕作下种土地绝收的,每亩每年按当地耕种前3年平均产值进行补偿;虽有土地裂缝、地表倾斜、塌陷积水,但仍能耕种的应予耕种,由煤炭开采企业按实际受损面积和该土地种植的农作物减产比例进行补偿;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能耕种不耕种的,不予补偿。

 

 

3.土地受损补偿:

 

    ◆受损土地由煤炭开采企业负责复垦,县(市、区)国土部门负责监督。多煤层开采区在未采完之前,不具备复垦条件的塌陷地可暂不进行复垦,按每年实际受损面积和该土地种植的农作物减产比例进行补偿,直至复垦为止。

 

    如受损土地由村委会负责复垦,县(市、区)国土部门负责监督,煤炭开采企业对受损土地进行复垦补偿,补偿数额以复垦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参照,由村、企双方协商或经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塌陷区的集体农用地在受损发生至沉降稳定前,还不具备征用或复垦条件的,由煤炭开采企业按塌陷地当年实际减少的收益给予补偿,直至签订复垦或征用协议为止。复垦验收合格的土地交原使用权人使用。

 

    ◆塌陷深度大于1.5米、不能恢复农业用途的集体所有土地,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煤炭开采企业现场勘测并确认后,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补偿费用由煤炭开采企业负责。 

                                                                                                      (来源:《新消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