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是给买卖双方提供便利的服务机构。近些年,因房地产带动,使中介市场发展势头迅猛,但存在良莠不齐的状况,相关投诉屡见不鲜。遇到不良商家,买卖双方对交易中的“明枪暗箭”避之不及。近日,宁夏兴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银川开设的兴麟房产和德邦房产的门店一夜之间集体闭店,其以收取购房人房款为目的的各种骗局也随之浮出水面。那么,通过中介进行房屋交易,究竟要留心些什么呢?
中介代收房款
案例:去年,吴先生在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路附近的一套住房出售,因工作繁忙,他将售房信息登在一家中介公司。仅一周时间,中介公司就与吴先生沟通,说有一位姓刘的先生要看房。经吴先生同意后,刘先生实地看了房子,当即表示满意,打算贷款购买。在签订相关合同后,中介公司让刘先生将房款的首付款打在中介公司账户上,并表示整个购房手续一个月内即可办完,到时会把房款转给吴先生。整整一个月过去了,刘先生向中介公司询问办理情况,中介公司表示需要再等几天,办好后会和刘先生联系。可又过了将近两周,刘先生仍没有等到消息。随后,刘先生与吴先生不止一次地一起到中介公司催促办理,可中介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推延。无奈之下,刘先生请到一位律师到中介公司当面质问,并表示再不履行合同,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中介公司这才将房款转给吴先生,这时,时间已经过去了近两个月。
解析:可以说,在中介交易的诸多陷阱中,中介代收房款是最坑人的一种。上述案例中的中介公司是将购房人的首付款用于资金周转,导致延期办理交易手续,而更有甚者,类似兴麟房产的诈骗行为,收取了房款之后挪作他用,有去无回,或直接卷钱走人的情况也不少。据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银川分所的宋振华律师介绍,目前中介市场在资金监管方面存有一定的漏洞,给通过中介交易的资金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全国各地已有大量中介公司卷款失踪的案例,此次的兴麟事件便极为典型。
宋律师表示,其实,如中介这样的房屋经纪公司不得直接收取交易资金早有规定。在2010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银川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有明确规定,房屋经纪机构不得代收房屋交易价款。作为购房者一定要有这样的认知,一旦发现中介有这样的行为,要立即提出异议甚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房源信息不清不实
案例:今年2月,一直想买房的岳女士在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的网络信息平台上看到一则售房信息。这则信息中的房源无论地段、面积、价格、房型都非常符合岳女士的心意。于是,她与中介公司联系之后,实地看了房子。由于是第一次买房,欠缺经验,岳女士看到现房确如信息中所描述,就与卖方及中介公司签了相关合同。当岳女士与卖家和中介公司约定办理手续时,从与卖家的谈话中才得知,这套房子是签约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需要岳女士以委托公证的形式成交。岳女士询问中介公司相关情况,工作人员却表示公司也不太了解相关政策,只是听卖家说可以交易,便刊登了信息。岳女士立即提出解除合同。
解析:据了解,目前中介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市场上各种规模的房屋中介机构都可见到。一些中介的经营人员严重缺乏专业知识和服务意识是导致问题频出的主要因素之一。据了解,目前银川市场上从事中介服务的人员中,取得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仅仅是个别人,可谓凤毛麟角。“不专业”的问题在中介交易中体现在各个细节上,如上述案例中,经纪机构和工作人员显然不了解房地产相关政策,将不具备交易条件——签约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信息发布。如果按卖家建议,以公证方式成交,将会形成卖方违规、买方的物权无法保障的局面,一旦被查处,双方均有损失。
除此之外,很多房产中介还提供不实信息或者刻意隐瞒房源真实信息,导致购房者在购房后发现诸多问题。因此,购房者在选择时要十分谨慎,尽量选择经营手续齐全、正规的二手房中介机构。宋律师提醒购房者,选择中介机构时,要看其是否在其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并且要看有无银川市住房保障局的备案证明,必要时可以索要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利用虚假信息骗钱
案例:罗女士在一家小规模的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心仪的二手房房源,中介公司也十分热心地给罗女士“查询”房源的相关信息,并告诉罗女士,房子是2000年的,房主姓邱,周末就可以实地看房。中介公司还为罗女士提供了一幅手绘户型图,并告诉罗女士,户型就是如此,因为地段好、价格优,此房源十分抢手,如果罗女士特别中意,可以先付1万元定金,他们就不再带别人去看房了,等周末罗女士去看了房子,一切没问题的话,罗女士交的1万元定金,在办手续时可以直接算作房款。由于罗女士对这套房子确实满意,又急于买房,便与中介协商后,当即交了6000元定金。随后的几个周末,罗女士要求去看房,但中介均以各种理由推辞。过了近一个月的时间,中介工作人员给罗女士打电话表示,房主突然要求撤回售房信息,房子不卖了。罗女士要求中介退还6000元定金,但中介表示,定金为罗女士自愿缴纳,且定金是不予退还的。罗女士无奈之下找到律师帮忙解决问题。律师调查发现,中介提供的房源,按照楼号及门牌号等信息查询时,房主不姓邱,且房主根本没有卖房意愿,更不曾在中介登记过卖房信息,中介为罗女士提供的户型图纯属虚构伪造。
解析:中介公司的此种行为,其实就是抓住了购房人急于购房又怕错过好房的心理,类似这种中介利用虚假信息骗取定金房款的状况时有发生。此外,还有中介公司采取公证委托形式,在买卖双方不见面的情况下,隐瞒房屋真实交易价格,加价出售给买方,事实上造成了骗吃差价的行为。中介行业资深人士马先生表示,在中介机构购房,做任何决定和签署任何协议时,一定要买、卖及中介三方都见面并经过沟通之后再进行,而买方有权要求中介及卖方提供房源的真实信息,最好看到卖房者提供了房产证、身份证并经由房主在房管部门调档查看之后,再签署购房合同。如果卖方的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全权委托中介办理,则买方可向中介提出上述要求,并且一定要查看公正委托书。
宋律师表示,如果发现了中介公司利用虚假信息行骗,可以向房管部门投诉。中介公司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受到一定程度的行政处罚。而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在交易时最好亲力亲为,不要完全依赖第三方。 (来源:《新消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