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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加层,多收一半暖气费合理吗? 法院判了,按建筑面积1.5倍付费!
日期:2018-01-18 点击率:1370

    “商铺层高近6米,为了更好利用空间,商户加设了隔层,但供暖公司却要多收一半的暖气费,这样的收费合理吗?”1月17日,银川市海亮国际社区商户杨女士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她租用的商铺因为加盖一层导致供暖费增加了一半。因为商户和供热公司存在分歧,两家就此还对簿公堂。记者了解到,海亮国际社区多家商户给商铺加盖了隔层,且增设了供暖设备,均面临着暖气费可能要增加一半的问题。

 

 商户

 加盖层也要收暖气费

     据杨女士介绍,2014年夏天,她租用了海亮国际社区10号地3号商铺,因为商铺层高5.7米,为了更好利用商铺空间,她加设了一层,并在加设的二层上装了暖气。当时,她曾打电话咨询,供热公司称加设部分不收采暖费。2014年至2015年度交纳采暖费时,因为着急开业,她没有仔细核算,便按供热公司提供的金额交纳了采暖费。事后,她得知供热公司按建筑面积的1.5倍收取了采暖费。2015年至2016年度采暖期,供热公司又要求她按建筑面积的1.5倍支付采暖费。按照有关规定,供热公司应该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相应采暖费,她只加盖了隔层,并未增加商铺原来的建筑面积,因此拒绝交另外一半采暖费。2017年至2018年采暖期,她按有关规定到供热公司交纳应交的采暖费,供热公司依旧要求她按建筑面积的1.5倍支付采暖费,且拒绝收取应交的建筑面积采暖费,并称如不按1.5倍交费,就停止供暖。

 

    该社区商户李先生也向记者反映,因为租用了别人改造成上下两层的商铺,前两个供暖期都按建筑面积的1.5倍交纳了采暖费。因为去年生意不太好,加设的二楼基本未用,当年9月,他向供热公司申请拆除加设的二楼供暖设施,并停止这部分收费,但供热公司却只给他办理了二层的停暖手续,并让他支付了30%的停暖费。他认为供热公司收费没有相关依据。

 

 热企

 隔层增加了供暖面积,应交纳相应采暖费

     1月17日上午,记者走访了几家加设隔层的商铺。这些商铺层高有近5.7米,改造后的一楼部分层高多在2.4米至2.5米之间,二层部分稍低一些,且二层部分均已加装了地暖和暖气片,供热效果也不错。事实上,改造后的实用面积比原来实用面积增加了近一倍,因为隔层增设了供暖设备,两层的供热面积加起来确比原来的建筑面积增加了不少。

 

    供热公司收取加设隔层采暖费是否有相关依据呢?对此,宁夏百新热力有限公司海亮收费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海亮国际社区部分商铺有5.7米高,一些房东为了增加房屋使用面积,私自加盖了二层并在加盖部位增加了供暖设备。热用户私自改造和加装供暖设施违反有关规定,应立即拆除,造成的后果由热用户承担。但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商户们改造确实花了不小代价,让全部拆除很难施行。但改造后的实际供热面积为建筑面积的1.5倍,因此供热公司按建筑面积的1.5倍收取采暖费符合实际情况。

 

 供热办

 擅加供暖设备应拆除,如收费由双方协商解决

     供热公司按建筑面积的1.5倍收取采暖费是否合理呢? 贺兰县物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杨树青告诉记者,接到热用户投诉后,他们实地走访调查发现有热用户确实加设了隔层,增设了供暖设施。按照《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21条第2款和第22条之规定,热用户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拆改室内供热设施;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造成热用户或相邻热用户室温不达标的,责任由该热用户承担。他还表示,针对加设隔层收费标准,目前自治区和银川市尚无明确规定,这部分收费应由热用户和供热单位协商解决,或由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法院

 热用户按实际采暖面积支付采暖费

     采访中,宁夏百新热力有限公司海亮收费处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银川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去年,宁夏百新热力有限公司曾将一名热用户因拖欠采暖费起诉至贺兰县法院,该案情况与杨女士所反映情况十分相似。贺兰县法院一审判决显示,涉案房屋是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108.66平方米,按照银川市集中供热价格规定,该房屋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5.5元。被告商户于2015年1月17日向原告宁夏百新热力有限公司交纳了采暖费4482.22元,后商户认为宁夏百新热力有限公司按照建筑面积的1.5倍收取采暖费不合理,故2015年至2016年度的采暖费仅交纳2000元。一审判决认为,该案件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的采暖费按建筑面积1.5倍收取是否合理。首先,从热力公司提供的收费收据上看,2014年至2015年采暖期,商户交纳的采暖费面积为162.99平方米,正好是涉案房屋建筑面积的1.5倍,应视为商户对该收费标准和金额明知并认可。其次,涉案房屋层高近6米,属于超高层房屋,商户将房屋加隔了一层,并加装了采暖设施,增加了使用面积,扩大了散热面积。法院认为,原、被告对涉案房屋按照建筑面积的1.5倍交纳采暖费协商一致,且收费标准具有合理性,被告应该按照建筑面积的1.5倍支付采暖费。

 

    一审判决后,商户不服,向银川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银川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由于商户已自行将房屋加隔一层并加装采暖设施,使得实际供热面积增加为建筑面积的1.5倍,扩大了散热面积,热力公司实际上已向商户提供了相当于建筑面积1.5倍的供热服务,商户理应向供热公司支付相应采暖费。银川市中级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驳回商户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来源《新消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