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卖主自称“怀疑银行同贷造假”,担心上当受骗,多次更改交易方式,频频反悔,构成违约,买家无奈将其告上法庭。东莞市第二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书》,卖家除向买家退还已付购房款60多万元外,还需支付违约金22万余元。目前,卖家已履行完毕。
案情
买方已让步同意付全款
去年6月19日,毛先生将位于厚街镇的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卖给符先生,总价111.88万元。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书》,当天,符先生付给毛先生第一期转让款5万元。随后,符先生根据合同的约定,向银行申请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49万元。7月19日,银行出具了同意符先生按揭贷款的批复。8月11日,符先生、毛先生到银行核实贷款的审核情况。当天,符先生扣除按揭贷款的49万元后,将剩余的房款57.88万元付给毛先生。此后,符先生及涉案交易的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联系毛先生,要求他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毛先生要求符先生提供银行同贷批复的原件交给自己持有,并要求加盖银行公章、相关负责人签名并办理第三方公证手续。符先生告诉毛先生银行表示无法完成这些操作,毛先生便以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为由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称符先生的贷款“是个骗局”,要求符先生支付全部房款,称那样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反复交涉无果后,符先生作出让步,同意全部付清房款,并让毛先生指定银行,对这最后的49万元进行资金托管,从而在保证交易安全后,由托管银行将这笔钱付给毛先生。毛先生对此予以拒绝,并暗示符先生不接受他的要求可解除合同。去年10月8日,认为无法再做出让步的符先生向东莞市第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毛先生退还他已支付的62.88万元,并按合同约定赔偿自己全部房款20%的违约金20多万元,同时解除合同。
11月23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毛先生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符先生向他赔偿违约金。
12月13日,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毛先生突然变更反诉诉请:不同意解除合同,撤回反诉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
卖方出尔反尔构成违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诚信履行。据法院调查,符先生提供的银行同贷批复真实,毛先生以未取得银行同贷批复为由拒绝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进行交易已构成违约。后在符先生积极与其协商的情况下,毛先生多次反悔,借称“维护自身交易安全”而反复违约,毫无履行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诚意。最终,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今年1月9日,毛先生已通过转账的方式将60多万元房款退还符先生,并付给符先生22万余元违约金。
■庭审交锋
买方:已付六成房款还不过户卖方耍赖
卖方:必须一手交钱一手交房不能被骗
符先生称,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时,明确约定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交易环节及违约责任,房屋交易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若付清全款,万一中间过户出了问题,买房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了。符先生认为卖方在耍赖。毛先生则辩称,由于在交易过程中银行不能提供相关证明,他认为其中有蹊跷,怀疑“银行同贷造假”,他的要求只是为了避免自己受骗。
去年12月16日,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三次开庭审理,毛先生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毛先生称,在法官面前,双方的利益都能保证安全了,因此同意可以先办理过户,买房再付款。
■法官说法
交易人不能一味强调保障自身安全
主审此案的市第二法院毛宇翔法官称,买方已支付六成房款,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仍同意继续交易,要求卖方先办理过户再支付剩余房款的做法是对双方交易风险的平衡,也体现了履约诚意。而卖方无视合同约定,多次拒绝买方提出的合理履约方案,既无交易诚信,也已构成违约。
毛宇翔表示,任何交易都是存在风险的,双方应当诚信履约,通过细化交易流程、交易环节来将交易风险降到最低,而不是一味强调保障自身安全,却将对方置于远高于一般合理范围的交易风险之中。在不动产交易中,双方可通过分期付款,分环节、分阶段依次履行各自的义务,以最大程度地保证双方的交易安全,降低双方风险。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