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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5种情况 你或许可以少交或者不交物业费
日期:2018-03-29 点击率:2060

物业和业主的关系,从本质上来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但是,现实生活中,却会时常因为小事而发生矛盾,严重的更是起诉到法院。

 

 小区业主因为不满意物业的服务拒交物业费,有的业主以自己没有居住、未使用为由拒交物业费,更有业主以自己住一楼不使用电梯为由不交物业费。但以上所述三种情况下不交物业费都是不合理的,在遇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这类问题时,可以选择理性的维权方式,如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来解决。根据《条例》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若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或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则有权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进一步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的,将因此向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败诉所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

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方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自行提供服务,业主可以不支付这部分物业费用。

2.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业方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价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业方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4.物业方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甚至可以投诉服务不周。

5.物业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当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较大问题时,业主委员会也可以依法通过正当程序解聘原物业公司,重新聘用新的物业公司。 (据《银川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