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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一房二卖不地道 法院判他立即“纠错”
日期:2016-04-14 点击率:1240

    灵武人乔某答应将房子卖给杜某,然而在杜某已经支付了20万元购房款后,乔某又擅自将房子卖给了他人,法院判决其返还20万元购房款。4月12日,记者从灵武市法院获知其中详情。

 

    2013年11月份,乔某和杜某口头约定,杜某购买某小区开发商抵顶给乔某的位于灵武市某小区商品房一套,每平方米3150元。杜某先支付20万元购房款,剩余房款交房时一次性付清。杜某于当年11月13日向乔某支付购房款20万元,乔某给杜某出具了一张收条,并约定了交房期限。但是,到了约定的交房期限,杜某几番催促乔某去办理过户手续,却被乔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觉得蹊跷的杜某去相关部门一查才得知,乔某早已将此房屋出售给他人。杜某将乔某诉至法院,请求乔某返还购房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9.8万元。

 

    灵武市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口头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有效协议,受法律保护。乔某收取杜某购房款20万元后未将房屋出售给杜某,应当将收取的购房款返还杜某,因此,杜某主张乔某返还购房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对杜某提出的利息不予支持。   (来源:《新消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