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记者从自治区公安厅获悉,我区出台的《宁夏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已于11月1日起施行。
《规范》指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主要包括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拐儿童身份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有无犯罪记录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等9类情况。
其中,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公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由案件受理单位所在地派出所依据案件信息等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由事件发生、发现地派出所依据派出所接处警信息、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等出具。
办理乘坐交通工具、住旅馆、参加考试需出具临时身份证明的,由管辖派出所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核实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对婚姻登记需出具临时身份证明的,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经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法定有效证件,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需出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所需单位应派人持单位介绍信、被证明人的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规范》明确,公民个人需要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的,只需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法定有效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法定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并提交委托书。对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派出所在接到申请时根据登记掌握的信息,当场出具证明;不能当场出具的,要尽快开展调查核实,据实出具。原则上,调查核实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无法查清事实或不属于派出所管辖范围的,应向群众说明情况。 (来源《新消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