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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330元、300元、270元、240元
日期:2017-12-21 点击率:950

    12月20日,自治区人社厅发布消息,经自治区政府批准,我区对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本次待遇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记者了解到,此次待遇调整统筹考虑了我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险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对我区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4项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原则、计发标准等有关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

 

    待遇调整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201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对于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符合“办退补差”规定条件的,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关于明确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待遇调整的具体标准

 1.伤残津贴

    在现行计发标准上,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0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7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40元。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1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调整后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2.供养亲属抚恤金

    2017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遗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3.生活护理费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每年与自治区统计局公布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时同步调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

 

 4.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全区城镇居民人均日消费支出额40%的原则,工伤职工在进行工伤医疗或工伤康复治疗期间发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实际住院天数,在区内以每人每天15元计发,在区外以每人每天30元计发。                  (来源《新消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