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宁夏集中供热申请停暖和恢复用热实施细则(修订)》于近日出台。修订后,新《细则》取消了“申请停暖须相邻住户同意”等内容,并对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等5种情况规定不得申请停暖。
得在采暖期前一个月申请
新《细则》适用范围包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单位和热用户(包括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租赁人)。热用户有申请停暖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法定采暖期开始前一个月到供热单位办理停暖和恢复供暖手续,供暖注水后概不办理。
申请停暖和恢复用热期限为一个供热期,每超过一个供热期另行申请。实施范围包括所有在网热用户。用户应以整套房屋为单位提出申请,不得提出房屋局部报停申请。申请停暖或恢复用热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热用户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符合办理停暖基本条件的热用户,在办理停暖前应告知或通过供热单位告知相邻热用户。申请单由供热单位提供,一式两份,供热用热双方各持一份。
停暖后,用户缴纳采暖费的百分之三十
对于申请停暖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为提出暂停用热申请的热用户办理相关手续。由供热用热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由热用户向供热单位按采暖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缴纳费用。供热单位在收取该采暖费用时,应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暂停用热期间,热用户不得擅自接热;热用户擅自接热的,供热单位向其收缴供热期全额采暖费。
申请时补齐欠费
新《细则》要求,办理申请停暖或恢复供热时,热用户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热用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缴,否则不予办理停暖或恢复供热。对于房屋出租的办理停暖和恢复供热时应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并携带房屋租赁协议。如新、老热用户都不到供热单位了解供热和欠费情况,有欠费的须由新热用户协调处理。
影响邻居用热不得停暖
新《细则》提出,热用户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暖:供热设施在供热保修期内的;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拖欠采暖费的。
对比原来的《细则》,“申请停暖须相邻住户同意”“单位楼栋房屋质保期过后,入住率达不到80%的不得申请停暖”等内容已取消。
用户要履行保护供热设备义务
供热单位同意热用户申请后,热用户应及时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保护好供热设施及热计量设备,由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采取停暖和恢复用热措施。
供热用热双方对申请停暖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应在停热协议书中约定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
(来源:《新消息报》)